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八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六十二条有效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文化遗产特色和优势,制定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产业、乡村振兴等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