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乌江流域美丽城镇、美丽乡村。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厕所改造;推进农村厕所粪污处理、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