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六章 生态修复第五十一条有效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