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磷石膏污染防治以及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纳入本级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科技计划,推进平台建设、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推动成果转化与应用。

鼓励和支持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聚焦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单独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技术研究平台,开展磷化工清洁生产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等领域技术攻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相关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