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乌江流域磷石膏库管理单位应当编制突发安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磷石膏库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磷石膏库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