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五章 磷石膏治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乌江流域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对工艺、设备等进行改造提升,减少磷石膏产生量,提高磷石膏品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磷酸绿色先进生产工艺,组织、指导和支持产生磷石膏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