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磷石膏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磷石膏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磷石膏库管理单位逐步消纳现有库存磷石膏。

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磷石膏综合利用进行统筹协调。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科学技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磷石膏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