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乌江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乌江流域保护工作,制定乌江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乌江流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