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乌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乌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