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乌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乌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施策、系统治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