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乌江流域范围内严格控制露天开采煤矿。以下区域禁止露天开采煤矿:

(一)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

(二)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露天开采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采煤活动扰动范围,按照边开采、边恢复原则,及时落实各项生态重建与恢复措施,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