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煤炭采选企业应当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和老窑水治理,禁止生产污水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鼓励煤炭采选企业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回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