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煤炭采选企业应当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和老窑水治理,禁止生产污水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鼓励煤炭采选企业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回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