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乌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并进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生态建设、石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方式,提高生态脆弱区域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