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工作。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乌江流域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乌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各级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制定并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乌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内水生生物保护义务。新建水利水电应当采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或者洄游通道等措施,已建水利水电的应当优化原有工程保护措施或者加强调度,保障鱼类等水生生物产卵、索饵、越冬和洄游畅通,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