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乌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安全。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