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