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加强乌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乌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应当符合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及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航道流量管控目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需要。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乌江流域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且应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相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流量保障方案,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库的水量和水位。

乌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的水利水电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具体纳入生态调度的重要支流名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