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每年4月为自治州乡村清洁活动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乡村清洁公益活动,动员、引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义务大扫除、清洁志愿者等活动,提高清洁卫生意识和环境卫生公德意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