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对道路、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绿化美化,保持干净整洁。

村寨和其他公共区域内有碍观瞻的废弃建筑物、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大面积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清理、修缮或者净化、绿化、美化等措施。

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做好庭院和房前屋后的绿化美化,改善宜居环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