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乡(镇)和村(居)所在地等人员活动较为密集的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卫生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并保持日常清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