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有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