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资源利用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