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妨碍、阻挠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