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

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资源利用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