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