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各级各类学校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文化、新闻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