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各级各类学校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文化、新闻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