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立项、拨款、信贷等方面给予保证。把环境保护目标纳人市长(专员)、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做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做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