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有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应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转采取技术监测的措施,不得随意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