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