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