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从国外、省外引进污染、破坏环境、无有效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项目。对省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的项目,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环境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