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对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堆放、弃置、倾倒固体废物。

有害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堆放场与填埋场的选址,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

严禁将国外、省外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工业、生活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