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城市实行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将噪声控制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内。大中城市市区限制燃放鞭炮,限制文化娱乐噪声,限制汽车鸣喇叭,竖立噪声声级标志,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