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同级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做出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变更的建议。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执法有稽查权。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少征或未征的排污费可以直接征收并上缴本级财政。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建议变更,直至撤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