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要实行限期治理。省管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其他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由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国家直属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