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