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