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