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将文物建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