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意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在重点时段和重要节日期间面向社会进行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村(居)民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消防公益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