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