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遗址类博物馆、纪念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