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六条有效对危害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迁。拆迁费用由文物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