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文物建筑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规划。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方案,设置明火摊位时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管理,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