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有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消防设施年度维护保养报告、检测报告等文件应当报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