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管理机构应当在文物建筑的出入口、走廊等便于取用的位置配置灭火器,室外应当设置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文物建筑内的展厅、大殿等不适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