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管理机构应当在文物建筑的出入口、走廊等便于取用的位置配置灭火器,室外应当设置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

文物建筑内的展厅、大殿等不适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