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文物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水源。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消防水池。

农村消防水源的位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宜设置在文物建筑周边。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