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文物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停放,指定专人负责看管,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集中充电装置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