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文物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停放,指定专人负责看管,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集中充电装置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