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文物建筑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用于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禁止设置其他电气设备、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用电结束后应当切断电源;

(二)禁止架空敷设电气线路;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四)配电线路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电气线路的敷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六)夜景照明、亮化、装饰等工程使用的灯具禁止直接安装在文物建筑上,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