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科学防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属于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