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科学防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属于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