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有效文物建筑实行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