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管理机构应当清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之外三十米范围的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物。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