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开展隐患自查,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